2013年12月27日,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11年7月22日发生的造成42人死亡的特大卧铺客车燃烧事故案作出一审判决。对相关责任人杨立论、杨立良二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另外5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年至2年。
法院审理查明:杨立良经营管理的公司在生产、销售偶氮二异庚腈过程中未粘贴危险化学品标签,未委托有资质的车辆运输,而是采用大巴、快递等运输方式。2011年7月21日,公司工作人员张辉(已死亡)和杨立论将10多箱偶氮二异庚腈装上开往长沙的长途客车。该车核定载客35人,行至山东菏泽市境内时已超载至47人。22日凌晨,因偶氮二异庚腈在不符合危险品包装、运输的环境中长时间挤压、摩擦,受热分解,发生爆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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