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讯(记者 沈右荣 通讯员 辛法)向驾校借来教练车参加亲友喜宴,事后又将车借给他人,他人在使用时发生车祸,造成的损失怎么赔?法院判决,两个借车人连带赔偿,并共同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
今年3月17日,袁某借用罗某的教练车,用于参加亲友喜宴。当天,袁某饮酒过多,将车借给郭某使用。
当日下午4时许,郭某驾驶该车行至新洲阳枫公路周家湾路段发生事故,造成教练车受损、郭某受伤。新洲交通大队认定,郭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新洲物价局价格监测认证中心对受损教练车进行了价格鉴定,认定车辆损失金额为46125元。
教练车受损,为不影响教学,罗某于出事次日另外租用了一辆教练车,月租金3000元。
该教练车购买了交强险,但未投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车身险。该车挂靠在武汉市明安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名下经营。
法院审理认为,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教练车只办理了交强险,未办理车身险等相关保险,郭某与袁某在借用罗某的教练车期间,给罗某造成了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罗某的损失,除车辆损失46125元,还包括用于教学的租车费,虽然罗某出具了租车协议,证实租用教练车每月3000元,但罗某未能出具当地物价相关部门的证明予以佐证,法院酌情认定租车费为5000元。
法院最后判定,袁某与郭某连带赔偿罗某损失51125元,案件诉讼费及鉴定费共2791元,两人各担139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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