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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后返厂交通事故 不属“上下班途中”
发表时间:2013-11-05             来源:
 

  深圳晚报讯 (记者 黄明钢 通讯员 曹燕飞) 女工下班后到工厂旁边的餐馆就餐,餐后返回工厂时发生交通事故,这算不算“上下班途中”?能不能认定工伤?龙岗社保部门经过仔细分析,认定这种情况不算工伤。

  据介绍,横岗某公司申报称,该厂女工赖某某于2012年11月23日晚8点打卡下班后,先返回厂区宿舍拿钱,随即去往工业区外数百米的小食店就餐,8点40分左右就餐完返回厂区宿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其骨盆骨折,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赖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

  案件发生后,有一种意见认为,在厂方未设立饭堂的情形下,赖某某基于其正常生理需要而外出就餐,可视为正常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由此在就餐完毕返回厂区宿舍时发生交通事故,属于下班途中,与《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相符,应认定属工伤。

  龙岗社保部门调查分析后认为,赖某某的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理由有二:首先,事故时已明显偏离合理时间合理路线。赖某某日常居住在厂区宿舍,从厂区车间返回宿舍时间非常短。事发当晚赖某某早已于8点下班,且并未发生任何阻碍其正常下班回宿舍的异常情形,其本人却于下班40分钟后、离厂区数百米的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已经明显偏离日常下班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

  其次,事发时并非以下班为目的。事发当天赖某某下班后第一次为拿钱返回宿舍住处,属于条例中所界定的“上下班途中”,且该过程中未发生任何意外伤害,其下班这一行为已经正常结束。至于其就餐后再次返回宿舍这一行为,即使是为解决自身生理需要,但均属于其下班行为完成后的私人事务,与工作、下班缺乏直接、必要、实质的关联,在此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上下班途中”。

  社保部门作出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的决定后,赖某某随后向深圳市人民政府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原工伤认定。市政府复议机关在审理后,依法作出维持原工伤认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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