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临河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劝酒导致同饮者醉酒后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致死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赵某、李某等人担责10%,赔偿受害人家属包括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共计59931.95元。
3月26日,朱某和李某一同到好友赵某家中聚餐,席间还有朋友张某、杜某等4人作陪。酒席上,赵某及在场的其他人员相互提议、不停地劝酒,赵某、朱某、李某3人更是交杯换盏,猜拳行令。酒过三巡,朱某醉酒严重。当日20时许,参加宴席的人陆续散去,此时朱某仍未醒酒。因主人无意让其留宿,朱某遂自己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摩托车失控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导致朱某当场死亡。事后,朱某的父亲、妻子和儿子将请客及坐陪的赵某、李某等人告上法庭。
临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朱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过度饮酒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对造成其自身酒后交通事故死亡的后果有较大的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赵某、李某等人在与朱某同桌饮酒的过程中,因疏忽而没有尽到安全提醒义务,且当朱某酒后独自离开时,也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朱某死亡的后果存在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