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校校长何某,怎么也没想到自己没开车竟也构成交通肇事罪。8月27日,由贺兰县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吴某、何某,均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何某是贺兰县庆忠驾校校长,负责该校车辆管理。2012年春节期间,因该校学员较多,何某便让该校持C1型驾驶证的吴某驾驶未参加年检的宁A·0819学号教练车接送学员,该车属大型普通客车,核载22人。2012年2月14日8时30分许,吴某未检查该车车况便出车了,沿贺兰县金京公路一路拉学员,当时该车实载35。人行至金京公路17km+500m处,车辆右后轮发生爆胎,失控冲下路基后侧翻,造成两名乘车人经抢救无效死亡、一人重伤、5人轻伤,其他20余人也不同程度受伤。后经贺兰县交警大队认定,吴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发后,何某积极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受伤人员的经济损失,得到死者家属及伤者的谅解。吴某也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法院审理认为,两人符合缓刑条件,遂作出以上判决。(李辉袁洋 徐荣)
法律小常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即(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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