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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调整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最低投保限额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3-04-30             来源: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办公室文件
 
 
浙运办〔2013〕30号
 
 
关于征求调整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
责任险最低投保限额的通知
 
各市运管局(处),义乌市运管处,省综合交通物流行业协会:
省厅《关于规范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制度的通知》(浙交〔2009〕145号)下发后,我省推出了全省统筹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项目,并通过招投标的形式,确定了统筹保险合作单位。统筹保险实施几年来,统一了最低保额、降低了保险费率、扩大了保险范围、增强了企业抗风险能力。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统筹保险出现了一些不足,尤其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发生较大事故时,现行统筹保险最低保险限额的赔付额度稍低。根据新的《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我厅拟与省保监局联合制定最低保额,为进一步增强危险货物承运人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缓解重特大事故发生后给政府和企业带来的重大压力,维护社会稳定,经研究,拟对现行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最低投保限额作出调整。调整方案如下: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投保分A、B类,A类是指运输爆炸、剧毒、放射性等危险货物的车辆;B类是指运输除A类以外的其它危险货物的车辆。相关类别最低保额如下:
一、A类:核定吨位10吨以下(含),保单总责任限额不得低于40万元;核定吨位10吨以上,保单总责任限额不得低于50万元。即比原规定各档上调10万元。
二、B类:核定吨位10吨以下(含),保单总责任限额不得低于30万元;核定吨位10吨以上,保单总责任限额不得低于40万元。即比原规定各档上调10万元。
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最低保额不得设置分项赔偿限定,赔付款优先支付事故引发损害责任保险部分费用。
若运输货物涉及多个档次,按照运输货物风险最高档次核定投保档次。
请你们组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反馈意见请及时报省局货运处。联系人:陈敏,联系电话:0571-85260155。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办公室  
2013年4月24日    
 
 
 
 
 
 
 
 
 
 
 
 
 
 
 
 
 
 
 
抄送:各市交通运输局(委),义乌市交通运输局、物流办。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办公室       20134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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