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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要作出书面检查
发表时间:2013-04-26             来源:
 

报道 昨日,省政府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明确规定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市政府要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加强校车安装记录仪检查

《意见》要求,发生重大(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一年内发生5起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地级以上市,市政府要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同时,对较大以上事故多发频发的地区,省政府或省安委会将按规定对其负责同志进行诫勉约谈。

在运输企业责任追究方面,对运输企业所属车辆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6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车辆在事故中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要依法责令该企业停业整顿,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


在强制推广应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的基础上,《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校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等八类重点车辆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情况的检查,各地要落实专人值守,24小时动态监管制度。

建客运驾驶人“黑名单”

《意见》还要求建立客运驾驶人“黑名单”信息库,对发生致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且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或交通违法扣分满12分的,或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记录的,或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客运驾驶人,属省内企业的,由交通运输部门通报运输企业,并督促其解除聘用协议;属省外企业的,由安全监管部门通报该企业所在省(区、市)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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