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消息:郑州读者刘先生致电今牌律师团,说自己5年前买了一辆轿车,前一段过户给陈某,双方签订了机动车买卖合同。陈某当日把购车款打到了刘先生的账户上,刘先生把车和行车证等相关证件交给了陈某。
今年9月底,陈某开车到南阳办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将行人孙某撞成重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协商赔偿责任时,陈某表示,肇事车辆并没有过户,实际车主是刘先生,要赔应该俩人一起赔。因对赔偿不满,孙某把刘先生和陈某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10多万元。
刘先生认为自己很亏,问问律师自己到底有没有责任。
今牌律师团值班律师贾其峰表示,买卖车辆的双方虽已签订车辆转让合同,但车辆仍未交付的,则诉讼主体及承担责任的主体仍应为卖方,买方尚未取得车辆,不承担事故责任。如果车辆已实际交付,原车主失去了对车辆的实际控制,虽然车辆的所有权尚未通过过户登记而公示转移,但买受人已实际控制车辆,并享有车辆的运营利益,而原车主丧失了对车辆的支配,故对在此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原车主不承担责任,应当由车辆实际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刘先生与陈某签订了买卖合同,也把车辆交付给陈某使用,虽然车辆没有过户,但刘先生已经失去对车辆的控制,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应该由陈某承担,刘先生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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