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安委〔2011〕1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省属企业: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切实做好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切实抓好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实现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今年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坚强领导下,经过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共同努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继续保持平稳的发展态势。但是,当前全省各类事故总量仍然在高位运行,较大及以上事故多发的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全省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今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抓好第四季度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于实现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十二五”安全生产良好开局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第四季度历来是事故的多发、高发期,生产经营、交通运输和基础设施建设处于繁忙时期,一些企业为赶任务、抢工期极易忽视安全生产;秋冬季节干燥、多雾、冰冻和寒潮等恶劣天气将会增多,容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消防、渔业捕捞、建筑施工等领域的安全管理难度也进一步加大;另外随着欧债、美债危机的加剧,国际经济将会有很大的起伏,我省很多外向型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仍将不稳定,这也给安全生产工作带来不确定因素。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务必要从政治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工作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切实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把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摆在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扎实抓好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确保实现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继续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强化事故隐患整改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坚决遏止发生重特大事故的通知》(浙委办传〔2011〕9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切实防范重特大事故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11〕186号)要求,从8月初开始,全省上下开展了为期两个月以“三查、四促、两保”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前阶段开展大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事故隐患整改,严格隐患整治验收标准;对暂时不能整改的事故隐患,要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企业,要依法坚决予以关闭取缔;要加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力度,坚决打击对隐患整改不得力、推诿扯皮的企业和单位,实现重大事故隐患彻底消除、不反复;要进一步巩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成果,重点抓好省级挂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确保重大事故隐患能及时彻底整改到位;要将安全生产大检查与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依法行政等环节结合起来,充分利用能耗、环保、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淘汰一批安全隐患重大、生产技术落后、能耗高的企业,进一步优化全省安全生产环境。
三、深入开展安全标准化和诚信机制创建工作,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继续贯彻落实《浙江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安委办〔2011〕39号),切实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着力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进一步强化企业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研究制订有关安全标准化扶持政策措施,提高企业参与安全标准化创建活动的主动性,营造开展标准化工作的良好氛围,形成企业主动开展标准化创建活动的长效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深化省安全监管局等十二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浙安监管〔2011〕1号),引导、督促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公示和承诺制度,实施分类管理,加强信用监督,建立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法制意识,推动和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四、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遏制较大事故多发的态势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继续贯彻落实4月29日全省“一打三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针对第四季度生产经营建设的特点,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突出深化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海洋与渔业、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遏制较大事故多发的势头。要针对冬季雨雪、冰冻、多雾和节假日人流集中的特点,及时制定安全防范措施,提高预警能力,加大重点时段和重要区域的安全监管,严厉打击超载、超速、超限及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要对公共娱乐场所、学校、医院、商场、居住出租房、高层建筑等人员密集场所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对“三合一”、“多合一”场所、通天房、小作坊、违章棚屋等进行重点整治,严防火灾事故发生;要严格渔船检验和船员的培训教育,引导渔民编组出海,落实渔船安全救生设备配置、应急救助措施和应急值班制度,全面建立海上应急互救机制,确保渔业安全生产;要针对一些企业年底前赶任务、抢进度的情况,严防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建筑施工等工矿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进一步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关于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切实
做好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1年10月13日)
10月8日,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安委会主任张德江同志主持召开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专题研究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讨论“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若干意见”,并进一步部署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张德江副总理发表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重大意义,深入分析了当前的安全生产形势,明确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大力推进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总体要求、工作思路和重点任务,并对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全面实现“十二五”开局之年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现就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切实做好今年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今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坚强正确领导下,经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共同努力,全国安全生产继续保持了总体稳定、持续好转的发展态势。截至9月底,在事故总量继续下降的基础上,重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29.5%和29.8%,特别重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77.8%和74.4%,多数行业(领域)和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但是,当前我国各类事故总量依然较大,职业病发病率居高不下,部分高危行业产业布局和结构不合理,安全监管监察及应急救援能力亟待提升,任务十分艰巨和繁重。尤其是7月22日和7月23日连续发生的2起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和铁路交通事故、10月7日发生的1起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以及今年以来发生的煤矿和非煤矿山透水、建筑物和桥梁垮塌、高空坠落、火灾爆炸、地铁列车追尾等重大事故,充分暴露了我国生产、建设、交通等行业(领域)仍然存在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防范措施不到位、安全监管不到位、治理整顿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今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搞好第四季度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于“十二五”安全生产良好开局具有重要意义。第四季度历来是事故的高发期,生产经营、交通运输和基础设施建设处于繁忙时期,一些企业为了赶任务、抢工期易忽视安全生产,且冬季雪多路滑,一些地区降温天气将会增多,容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烟花爆竹、消防等领域的安全管理难度也进一步加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务必保持清醒的认识和高度的警觉,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示和今年下半年以来国务院三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安委会两次全体会议精神,切实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把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理念落实到生产、经营、建设的每一个环节,强化超前部署、强化监督管理、强化责任落实和追究,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努力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深入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在前期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 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8号)部署和要求的基础上,从即日起,全面开展安全大检查。这次大检查要创新方式方法,可借鉴高铁安全大检查的做法,采取地方为主、部门牵头、专家检查的办法,注重发挥各类专家的作用,“既看病、又开方”,既要查隐患、促整改、强基础、防事故,又要注重透过现象看本质,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加强和创新,进一步推进安全发展。检查内容要突出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的贯彻落实情况。国务院安委会将适时组织对重点地区和行业(领域)的督查检查,各地区和相关行业(部门)也要开展重点督查检查。
三、加大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打击力度
第四季度进入能源、原材料消耗的高峰期,要严防企业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回潮反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把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下简称“打非”)作为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的重要手段,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巩固和扩大工作成效。要层层落实执法监管责任特别是县、乡两级责任,强化社会监督、加强跟踪监管,发现一起、打击一起,并依法依规加大惩治力度,严防死灰复燃。要以提高执法效率效果为目标,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工作制度,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执法流程、执法标准和监督检查办法,搞好各部门、各环节的协调、配合和衔接,落实停产整顿、从重处罚、关闭取缔、严格问责的“四个一律”打击措施,确保关闭措施落实到现场、惩处手段落实到实际控制人,消除隐患、不留后患。对问题突出的地区和企业要加强诫勉约谈、警示通报、挂牌和跟踪督办,防止因监管不严而酿成大祸。要着力推进“打非”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建设,推动“打非”专项行动扎实、持久、有效开展,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四、进一步加强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
要针对第四季度生产经营建设的特点,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督,突出抓好事故总量和重特大事故集中的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道路桥梁、建筑施工、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工商贸和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要着力预防、综合施治,深查隐患、强力整治,多措并举,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要着力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特别是要针对一些地区和行业(领域)年底前赶工期、抢进度的情况,严防工矿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交通运输超载、超速、超限及疲劳驾驶等突出问题,盯紧抓住,严格落实各项防范和治理措施。交通运输部门要针对冬雪、大风天气和节假日人流集中等特点,充分考虑灾害性天气可能造成的影响,强化安全专项整治,及早合理配置运力资源,严防各类交通运输事故;要加强城乡各项基础设施的安全检查和故障抢修,认真制订和完善安全运营应急预案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供电、供水、供暖、供气设备设施安全运转。
五、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相关工作规划,实施分类指导,强化典型引路,大力推进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要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作为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有效抓手,督促企业健全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督促企业加强班组安全建设,切实加强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管理,把安全生产责任层层落实到每个车间、班组和岗位,把安全管理落实到每个生产环节、每个工作细节,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预警、预防、管理、监控能力建设。
六、强化工作中的统筹协调
一是统筹协调当前工作与中长期工作的关系,认真编制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全国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安全监管总局要做好规划实施的牵头组织工作,抓紧规划目标任务的分解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在项目审批、资金落实、政策配套等方面给予支持,抓紧启动重点项目工程;各地区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抓好地方规划、各行业(领域)产业规划与安全生产规划的衔接。要扎实做好规划实施情况的阶段性评估,确保规划顺利实施。同时,要围绕科学发展的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线,以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以事故预防为主攻方向,以规范生产为重点保障,结合中央有关部署的贯彻落实,抓紧研究提出明年的安全生产工作思路和举措。
二是统筹协调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和事故查处的关系,着力提升安全生产领域的执行力。要统筹推进安全生产企业主体、部门监管和属地管理责任的落实,大力加强安全生产文化建设,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网络舆情监测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承诺、约谈、事故企业“黑名单”、事故现场分析会等制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各级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的综合协调作用,进一步健全完善综合监管、专业监管、行业管理和属地管理责任体系,进一步增强工作合力,着力提升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管监察能力和水平。要坚持“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快事故调查处理进度,能结案的年底前要尽快结案。对每一起事故,都要及时公布事故调查处理结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强化警示教育作用,完善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
三是统筹协调落实预防为主与提升应急能力的关系,强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防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针对第四季度可能出现的雪灾及强降温天气,进一步加强预报、预警、预防工作,及时关注、会商和提前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切实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抓好应急组织机构、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的落实;要加强对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重要设施、重点单位和部门以及人员密集场所各项应急准备工作的检查,健全完善应急协调联动和快速反应机制,确保遇有突发事件能及时有效进行处置。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防灾抗灾工作的检查指导,有效防范事故发生;要针对第四季度天气多变、气温起伏大的特点,认真落实防火防尘、防寒潮大风、防雨雪冰冻灾害、防冻裂泄漏等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严防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于12月10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今年以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总体情况和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大检查、“打非”专项行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重点工作情况总结报告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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