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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被撞得“半残”“贬值费”该向谁要
发表时间:2011-08-14             来源: 哈尔滨日报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对遭受损失的车主来说,无论怎样修理,车辆均有不同程度的损伤,进入二手车市场交易,其贬值性立即体现出来。这样的车辆贬值损失该不该赔?又该让谁来买单呢?

  案件回放

  新车就被撞坏 车主索赔无门

  2010年11月,市民乔先生刚刚从天津保税区买进了一辆路虎发现4新款SUV车。用他的话说,屁股还没坐热就遭遇到了一场车祸。当日,乔先生开着新车行驶在南直路上时,与一辆逆向而来的大货车迎面相撞,结果令路虎车的前部受损十分严重。

  经交警部门鉴定,该事故属于大货车一方全责。拿着交警部门的处理结果,双方开始协商赔偿事宜。乔先生主张所有修理活动都应在路虎车的4S店进行,大货车的保险公司也全部答应,并积极进行定损的工作。随后,乔先生又找到了那家保险公司,希望商谈一下由撞车带来的贬值问题,而保险公司一口回绝了乔先生的要求。保险公司表示,在车险理赔中,保险公司暂未涉及到“车辆贬值费这一项内容”,因此,保险公司可赔付相应的修车费用,但车辆的贬值费需车主自己承担。保险公司只管修车,如果产生车辆贬值,这笔费用是由肇事方赔偿的,保险公司不管。

  乔先生又与大货车车主联系,表示要谈一下自己车辆因被撞而产生贬值费的问题。车主也表示他们已经购买了全套的商业险,赔偿的事情应该一切都对保险公司,不应该再与他产生任何的问题,至于贬值费的问题,他表示没听说过,凡事都该找保险公司谈。乔先生十分困惑,认为自己的要求并不过分,一辆崭新的高档车还没怎么开就被撞了个“半残”,即使修好也会存在着严重的问题。过两年自己如果卖车时,其二手车价格会因为这次车祸被大大降低。车祸的责任人不是自己,那么这份损失为什么要让自己来承担呢?

  索赔与法有据 认定却很麻烦

  从乔先生的事故看来,车险不能解决所有问题。按照乔先生的观点,贬值损失系财物遭受侵害后不能完全回复原状而部分丧失其功用价值的一种财产损害后果。本起事故中,受损的车辆虽可修复后使用,但其使用寿命和整体性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同时,按惯例修复后的商品车销售后不具有质量保证期内的索赔权等售后服务的权利。另外,事故修复车辆市场接受程度等因素均会对其销售价格产生影响,因此贬值损失是必然会发生的。乔先生要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的请求,是十分合理和正当的。

  我市民事专业律师石建荣表示,车辆虽已修复,但车辆的安全性、驾驶性能降低,给原告造成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如果修复的车辆经评估部门评估,贬值费明确,是此次事故产生的合理费用,侵权赔偿以赔偿全部损失为原则,被告应赔偿原告车辆贬值费和评估费。爱车遭遇不测,就像房子发生火灾、家电被维修过一样,不仅给车主造成经济损失,心理上也会倍感顿挫。而且,有过交通事故的车辆,在二手车交易时,往往只能打折出售。所以,这个贬值费当中,也包含着一定的“精神赔偿”。

  本市一位二手车交易商说:“车辆被撞后经过修理,虽然外观及使用性能已经恢复,但大多数人认为修复后的车辆无法恢复原有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能,所以会压低价格,一般都会比原价低两成左右。”这位交易商认为,在汽车交易市场上,事故车辆的估价显然比无事故车辆要低。所以从公平合理的角度来说,肇事方除赔偿维修费之外,也应该适当赔偿对方车辆贬值损失。

  石律师介绍说,尽管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中尚无“车辆贬值费”这一赔偿名目,但民事侵权赔偿以赔偿全部损失为原则。原告的车辆由于交通事故受到损害,虽然已得到修理,但车辆的安全性、驾驶性能降低,车辆自身的价值在事故后也发生了实际意义上的贬值,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石律师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8条规定,对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三是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案件中,当事人可就车辆减值损失主张权利。

  本市某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李小姐认为,目前没有把贬值费纳入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因此,车辆贬值只能向肇事者提出,对于车辆贬值费的标准很模糊,各地评估的差异也很大。她说:“车辆受损经过修复,其在市场上的价格如何,一方面取决于车辆自身的损失及修复情况,同时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市场因素的影响,如一定时期内新车投放量的多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变化、消费者的心理预期等等。而这些市场因素的多变性和不可控性将使贬值损失的确定十分困难,价格评估认定机构无法也很难做出一个为各方认可的贬值损失鉴定结论。”

  赔偿已有先例 各地标准不一

  贬值费索赔成功案例

  2007年9月30日16时,宁德市一辆货车沿着沈海(闽)线由南往北行驶时,因刹车不及,撞上前方的奔驰车。交警认定货车司机负全责。奔驰车到事发时只买了一年,原车配置135万余元。奔驰车主遂在起诉索赔时,其中一项就包括贬值费。2008年8月,当地法院判决肇事方赔偿奔驰车主14万余元贬值费。

  2007年2月21日,刘某驾驶威乐牌小客车与梁某驾驶的车辆在天津市河东区发生碰撞,梁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不负事故责任。刘某起诉,要求梁某赔偿车辆贬值费10700元。天津市河东区法院在委托对贬值损失评估鉴定后,判决梁赔偿1万余元贬值费。

  2007年,富阳一位名叫张斌的双龙“享御”车主吃了“头口水”。法院两度开庭,最终张斌如愿以偿,拿到了车辆的“贬值费”。

  2008年7月,一位湖州的宝马车主同样拿到了“贬值费”。之前,保险公司对这辆事故车定损仅为4万元。经当地法院判决,车主最终拿到了25万元赔偿,包括18万多元的“实际修理费”和6万多元的“隐蔽价格损失”。

  类似这样的成功案例,为数并不多。据了解,在这些成功获得贬值费赔偿的案例中,当时有媒体报道认为,权威机构的认证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另外,新车、高档车、受损较为严重的获得赔偿的可能性会更大。有法律人士认为,尽管有先前案例,但是贬值费毕竟没有相关法律条款作为支撑,所以并不是每例类似交通事故都能得到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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