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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浙江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2011-07-21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行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管理,提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综合素质,根据交通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的教练员诚信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教练员诚信考核,是指在考核记分周期内对教练员的职业道德、教学安全、教学质量、教学行为、参加再教育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条  教练员诚信考核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省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全省教练员诚信考核工作。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负责具体实施所属辖区教练员诚信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所属辖区教练员诚信的监督检查和整改工作。
 
第二章 信誉等级
  
    第五条  教练员诚信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六条  教练员诚信考核指标包括:
    (一)职业道德指标:行风建设、行为准则、教学态度、投诉查处等;
    (二)教学安全指标:教学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情况等;
    (三)教学质量指标:教学水平、教学能力、考试合格率等;
    (四)教学行为指标: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执行教学大纲情况等;
    (五)参加再教育指标:相关法律法规、驾培新知识和新技术、相关业务等的学习和考核情况。
    第七条  教练员诚信考核实行累积记分制。记分的分值分别为20分、10分、5分、3分四种(详见附件1)。
教练员诚信考核的考核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20分,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初次领取教练员证的教练员不进行当年的诚信考核,次年纳入诚信考核。
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记分分值累积未达到限值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第八条 对教练员的违法违章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教练员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违章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教练员的驾驶培训教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按照记分标准对其诚信情况进行记分,并及时将相关信息记入教练员诚信等级档案和电脑管理信息系统。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教练员诚信记分累计达20分及以上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立即对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收存教练员执教IC卡。整改期间,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其名单统一上报省道路运输管理局,省道路运输管理局组织安排再教育,考试合格后予以清分,再教育时间不少于5日。
    第十条 教练员的诚信等级,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条件进行考核:
    (一)AAA级:
    1.上一考核周期的教练员诚信等级AA级以上(第一次考核,本项不作要求);
    2.考核周期内,累积记分分值为0分。
    (二)AA级:
    1.上一考核周期的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等级A级以上(第一次考核,本项不作要求);
    2.考核周期内,累积记分分值未达10分。
    (三)A级:
    考核周期内,累积记分分值未达20分。
    (四)B级:
    考核周期内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
    1.考核周期内,累积记分20分及以上或按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有清分记录的;
    2.有违法违章行为超过规定时间60日拒不接受处理的;
    3.在诚信考核过程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情节严重的;
    4.在诚信考核过程中不配合,导致诚信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
    第十一条 对考核结果的处理:
    (一)教练员诚信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不少于30日),并通告其所在培训机构,暂收回执教IC卡,停止该教练员教学活动。
    (二)整改期间,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整改人员名单上报省道路运输管理局,省道路运输管理局组织上述人员进行再教育,考试合格后,由省道路运输管理局清除记分。
 
第三章 考核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教练员诚信档案,并将有关信息数据及时归入档案。教练员诚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教练员基本情况:姓名、出生年月、性别、学历、技术等级或职称、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服务单位(聘、离时间)、准教类别、教练员证初领时间(有效期限)、教练员证号、相关工作经历等(详见附件2)。
    (二)违法违章信息:投诉信息、媒体曝光信息、其他依法查处的教练员违反道路运输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教学安全信息:教练员从事机动车驾驶教学过程中发生责任事故记录。
    (四)荣誉信息: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中介组织以及行政管理部门授予的荣誉等。
    (五)再教育信息:教练员有关法律法规、新技能再教育的信息。
    (六)考核结果信息:教练员诚信等级卡片(详见附件3)。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在职、聘用教练员的诚信考核情况,纳入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信用考核。
    第十四条  教练员的诚信考核工作应当于每年的1月份实施。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教练员诚信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对教练员的诚信考核信息进行审核,并结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对其进行初步评定,必要时可到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进行调查核实。
不具备法律效力、行业公约约束效力或正在查处的涉及教练员诚信的相关信息,不得作为教练员诚信考核的依据。
    (二)初评结束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考核人的各项考核数据、记分分值和初步考核结果(详见附件4),在当地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三)被考核人或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述和举报,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举报人应实名举报,并附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漏举报人姓名以及有关情况。
    (四)公示结束后,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汇总,于次年3月底前将教练员的诚信考核数据、记分分值和考核结果上报省道路运输管理局(详见附件4)。
    第十五条 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应当在省道路运输公众服务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告教练员违法违章和处理状态信息及诚信考核结果,方便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和全社会查询。
    第十六条  诚信等级为AAA的教练员,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表彰评优、增加准教资格类别时优先考虑,对于连续两年获得诚信等级为AAA级的,下一轮次教练员从业资格定期的再教育可免予考试;对于连续三年获得诚信等级为AAA级的,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需换证的,予以免考直接换证。
    第十七条  教练员诚信考核不合格,需参加再教育考试,对拒不参加考试的,驾驶培训机构不得聘用。对诚信考核不合格教练员,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应按规定向社会公告,公示结束后,教练员放弃再教育考试的,省道路运输管理局注销其教练员从业资格证。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建立教练员违法违章行为累积记分IC卡信息管理系统,对教练员违法违章行为进行IC卡记分管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教练员教学质量监督检查,按照职责对教练员的违规行为如实记分并归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考核人员在对教练员进行考核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相关证件。
    第二十条  考核人员严重失职、弄虚作假、知情不报或利用职权索贿、受贿或侵害被考核人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其考核结果无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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