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 101 号
《台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台州市人民政府第 2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8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基础管理,促进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事故主体的责任追究。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建设工程安全、特种设备安全、职业卫生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主体违法责任追究应做到及时、准确、有序、规范,并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依法查处和属地管理的原则,查清原因,查明责任,总结教训,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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