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文件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
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运管局、杭州市车管局、宁波市客管局,义乌市运管局: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办法》和相关配套文件精神,扎实做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充分发挥动态监控手段在事故预防方面的积极作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
各级运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在贯彻落实中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工作落实到位。请各市运管局尽快明确此项工作的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工作联系人,并将名单于6月12日前报省局办公室。此外,《办法》的贯彻落实涉及公安、安检等多部门,请各单位强化部门协作,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切实提高宣贯工作的实效性。
二、 加强宣传培训,提高贯彻能力
《办法》的宣贯要把握内外联动、上下齐动和形式多样的原则,突出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和管理部门监管责任的内容。各级运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开展灵活多样的宣传活动,通过悬挂横幅、发放资料等形式让全行业了解、认识《办法》的内涵及特点,共同关注行业安全。同时,要落实业务科室在日常工作中通过文件、会议、短信等形式将《办法》的精神传达到每家运输企业,使企业增强安全责任意识,为《办法》的实施营造良好环境。此外,各地还要通过组织面向管理部门、运输企业和平台服务商的专题培训,使他们深刻领会《办法》的出台宗旨、精神实质和具体内容,提高他们贯彻落实《办法》的能力。6月17-18日,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将在杭州组织《办法》宣贯培训,请各单位积极组织本地管理部门、运输企业和平台服务商报名参加培训。
三、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落实到位
各单位要将《办法》的贯彻落实与行业管理工作紧密结合,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建立健全车辆动态监控的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落实企业车辆动态监控的主体责任。此外,各地还要采取切实有效的奖惩措施,激发运输企业主动提升动态监管的积极性。
从2014年7月1日起,我省对新增或更新的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重型载货汽车(12吨以上)和半挂牵引车将严格执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请各级运管部门做好对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安装和接入监控平台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好与道路运输证发放或者审验的有效衔接。省局已组织对运政信息系统进行了针对性的修改,强化了数据校验功能。各级运管部门行政服务窗口办理上述车辆的新增或更新业务时,要审核已在我省备案的平台服务商出具的卫星定位装置安装证明。
对于2014年7月1日前已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营运车辆,各级运管部门应通知并督促道路运输企业按照规定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使用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从2015年1月1日起,没有按照要求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未使用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或者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但未能在联网联控系统(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未能在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正常显示的车辆,各级运管部门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四、 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违规
各级运管部门要将《办法》的要求作为日常业务监管的主要内容,切实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动态监管的管理作用。对于道路运输企业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要联合公安、安监等部门依法查处,增强动态监督的强制性和严肃性,进一步督促运输企业将动态监控落到实处。
各地在《办法》贯彻落实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联系人:孙晔,联系电话:0571—85260244,手机:13905812968。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4年6月11日
抄送:省交通物流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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