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诉称,去年8月8日下午5点,在顺义区机场北线保税区附近,他驾驶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适遇被告王某驾车同向行驶,两车接触而致其受伤。事发后,王某将现场挪动并将他送至医院。经诊断,原告为锁骨粉碎性骨折和左肩遗留部分障碍等,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今后还需二次手术。周某认为,保护事故现场是被告的义务,但对方挪动原告的摩托车而致没有事故现场,造成无法认定事故责任。对此,被告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万元。
王某辩称,事发是因原告车辆突然向他行驶的车道并线,自己避让不及导致两车接触,原告的摩托车倒地造成其受伤,见原告被车辆压住腿部,他出于救死扶伤精神,挪动摩托车并将其送至医院,对此次事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保护现场但没有依法报案、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应该由该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王某系直接侵权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变动现场,虽为救人,但未标明事故车辆位置,造成事故责任无法确定,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保留事故现场
司机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应注意保留事故现场,以便分清各方承担的责任。比如拿出随身携带的手机等电子设备进行记录,既可对伤者及时救助,也可避免遭遇事故后的定责困境。(记者 颜斐)